据新华社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多方面的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办法》作出的规定分别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讨薪等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受理费可以不预交;执行案件实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具体规定
讨薪案受理费可缓交
《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此外,《办法》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
《办法》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办法》明确,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般离婚案最高300元
《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办法》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根据《办法》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办法》规定,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执行案件实行“后收费”
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这在《办法》中得以明确。此外,按照《办法》规定,破产申请费也实行清算后交纳的办法。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诉求金额 交纳费用
不超过1万元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 按照2.5%交纳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 按照2%交纳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按照1.5%交纳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按照1%交纳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按照0.9%交纳
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按照0.8%交纳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按照0.5%交纳
5种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4种当事人可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备注:《办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