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某些特定当事人免费或减费提供法律服务,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性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民主与法制健全程度的标志,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象征。
法律援助制度首先出现在西方国家,它是以国家法制的完备和律师制度的存在、发展为前提的。19世纪中叶以后,法律援助制度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二战以后,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把法律援助的原则写进了宪法。西方不少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法律援助的法规。1958年,国际律师协会发起组织了国际法律援助协会。
新中国成立后,因法制不完备,律师制度不完善,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法律法规只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如,1956年10月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规定了律师免费或减费给予法律帮助的具体案件范围。1979年以后陆续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收费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内容。
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和实施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广州、深圳、上海、北京、武汉、南京、郑州、青岛等一些大中城市陆续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试点并积累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经验,为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国更大范围内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6年3月和1996年5月相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996年6月,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4月和199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及《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1997年11月,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在此期间,司法部还与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等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文件;同时,全国各地纷纷出台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组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培训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使全国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国务院于2003年7月1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各地围绕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等标准,就来访接待、办案程序、经费使用等十几个方面制定相应规范,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在,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制定了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有8个省区市制定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此外,法律援助还由过去单一部门实施发展到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协作。《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通知。司法部还与民政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协调,就法律援助案件中相关部门减免收费问题初步达成共识。
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05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自《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的“民心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逐步得到落实。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1.52亿元,比2002年增加近一倍。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人员结构和办公场地等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到2004年6月底,全国已有法律援助机构2892个,法律援助专职人员9798个。
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已经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