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家庭每月基本经济开支:(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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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费用合计 |
申请人供养人经济开支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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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住房(租金、管理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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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年龄 |
关系 |
经济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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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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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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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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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必要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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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自有房产地址:
产权证书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状况:□自用 □出租
另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否属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的人员、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员、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以及其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员)
特此证明。
出证单位(公章)
出证单位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由其供养的尚在求学的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并由其供养的其他人员或未成年人的父母。
2、出证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规范文件中规定的出具经济证明的单位。(《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出证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相关单位)。
3、经济济困难标准是指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