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需要采用法律救济手段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确保公民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弱势处境而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援助实际上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是否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衡量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可见,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是,国家以为被援助对象(即受援者)提供经济帮助为途径(减、免费用),达到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得以实现,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一项国家法律制度。它是现代法制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主要采取以下形式:(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4)公证证明。
法律援助主要为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而获得法律援助。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案件中不需要支付任何法律服务费用,并可以从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获得司法救助,即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经济困难者是指:经济收入在本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人员。
★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